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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软件行业协会

    单位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209号中国(苏州)创业园4号楼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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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512-65212721

    网址:http://www.szrjb.com.cn/

    政策法规

    《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

    作者: 来源: 日期:2025/2/13 10:28:47 人气:964
    (2007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三章 协同发展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章 人才支撑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国家软件发展战略,优化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软件产业,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智能设备等对信息传输、制作、提供和接收中的技术需求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包括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

    第三条 本省将促进软件产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安全有序、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协同联动的原则,发挥软件产业的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作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软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软件产业发展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软件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软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软件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对软件产业发展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动软件产业重大项目实施和相关产业集群建设,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协调推动软件产业跨区域合作。

    省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基础研究平台建设,推动软件产业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引领性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

    省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商务、文化和旅游、数据、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版权、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业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软件产业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发布产业发展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咨询指导、市场开拓等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鼓励软件产业相关基金会、学会等其他社会组织提供促进软件技术创新的专业化公共服务。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软件产业公益宣传,营造促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舆论氛围。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七条 本省统筹建设软件产业自主创新体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加强软件产业基础研究,推进核心技术、关键产品、集成应用等体系化创新,重点突破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安全软件、平台软件等关键软件,系统布局生成式人工智能软件、量子信息软件、卫星互联网软件等前沿技术软件发展,提升软件技术创新和供给能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从软件技术攻关到应用推广的全链条支持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制定软件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目录和重点项目储备库,引导软件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实施供需结对攻关、产学研联合攻关,对攻关成果应用推广给予支持,推动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对国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财政性资金协同支持。

    第九条 支持软件应用创新中心、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联合实验室、产业生态基地等共性技术平台的建设和发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主创新提供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检测验证、信息咨询、技术交易转让等服务,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

    第十条 支持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开发者等各类主体广泛参与开源社区建设,举办开源技术交流活动,营造开源开放的技术创新和应用生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开源生态建设推进机制,完善开源贡献度与人才评价、商业化价值评估挂钩的创新价值评价机制,加强开源人才队伍建设、开源风险防范和重点开源企业培育,在项目孵化、社区运营、创新平台、文化传播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快推动开源软件项目的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软件企业积极参与工业、农业、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创新服务内容和模式,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发展行业应用软件,提升行业数字化转型整体解决方案供给能力,统筹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

    第十二条 鼓励软件企业创新软件开发服务新模式,实施智能化、平台化、服务化升级;发展新型平台化软件,为数字化转型提供低成本、轻量化、模块化的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本省软件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软件产业基础通用标准、关键技术标准、融合应用标准、安全评估标准和成本度量标准等,指导和支持有关单位采用先进的软件产业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 引导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等参与研究、制定软件产业相关国际规则、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支持依法制定软件产业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关键技术攻关、创新成果转化中推进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实施。

    第十五条 支持围绕人工智能、量子科技、未来网络、虚拟现实等领域开展软件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和开源生态发展,增强软件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本省建立率先采购优质创新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的激励机制,探索建立首购首用决策免责机制。对促进首版次软件产品推广应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制定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办法,定期征集、遴选首版次软件产品,制定、发布应用推广指导目录,推动将符合条件的软件产品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科技创新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推广使用首版次软件产品,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软件产品力度,组织引导用户单位规范软件采购管理、准确使用软件产品。

    第十七条 鼓励首版次软件企业通过产品试用、售后服务等方式与使用单位合作开展产品功能性、可靠性、稳定性验证,共同促进产品创新。鼓励使用单位为软件企业提供产品使用数据和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 本省推动与长三角等区域建设软件产业创新联合体,在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服务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实施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成果互认,完善关键软件产业链,引导软件产业合理布局和集聚发展。

    第十九条 鼓励软件企业、行业协会开展软件技术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举办或者参加软件产业高端展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推动测试认证国际互认。


    第三章 协同发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全省软件产业发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方式,在特色优势软件领域加快重大项目推进,以操作系统为核心,积极打造自主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构建开放协同的现代软件产业体系,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软件产业高地,赋能经济社会全面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制定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定期对软件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发布反映软件产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的发展指数。

    第二十二条 本省积极推动软件产业链升级,夯实开发环境、工具等产业链上游基础软件实力,提升工业软件、应用软件、平台软件、嵌入式软件等产业链中游的软件水平,增加产业链下游信息技术服务产品供给,提升软件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深化软件与各领域融合应用,推动经济社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拓展软件在制造业各环节的应用,支撑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网络化联接。

    推进金融、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社会治理、乡村振兴等领域的软件开发应用,培育软件与智慧社会融合发展的新模式、新应用、新业态。

    聚焦商贸、旅游、健康、餐饮、文化、教育、娱乐等领域,推动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社交网络、位置服务、网络视听等软件产品应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软件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结合本地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统筹加强特色化、专业化软件园区等产业发展载体建设,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和综合配套服务,推动软件产业高效集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支持软件产业的骨干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发展,重点打造具备国际竞争力和生态影响力的行业领军企业,鼓励孵化面向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创新型企业。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通过剥离重组信息技术业务,创办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的软件企业。鼓励软件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进行专业化、体系化整合。

    支持国内外软件产业领军企业、知名企业在本省设立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

    第二十六条 鼓励集成能力强的企业与基础软硬件企业、应用系统和平台软件开发企业联合开展适配攻关,进行生态整合,共同建设完善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软件生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引导和带动长期资本、耐心资本,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期软件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软件产业投资基金。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支持力度,开发符合软件企业业务和资产构成特点的金融产品,完善授信制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产品研发、市场开拓、经营发展等提供金融支持。

    第二十八条 支持有条件的软件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进行融资。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咨询指导和协调服务。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九条 支持和引导软件领域创新成果通过申请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著作权登记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条 支持软件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依法采取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软件研发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激励,推动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利用财政性资金支持的软件产业技术攻关项目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项目承担者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版权、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软件产业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纠纷调解、政策指导、专利快速预审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加强软件领域的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自我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三十三条 软件使用单位应当落实软件正版化工作主体责任,建立使用正版软件长效机制,完善工作责任、日常管理、软件配置和安装维护等制度。

    禁止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移动终端上市销售。

    第三十四条 版权、知识产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引导公众自觉抵制盗版软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违法行为,向著作权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依法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依法进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


    第五章 人才支撑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培养、引进软件产业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政策措施,将软件产业高层次、高技能、急需紧缺人才纳入相关人才计划,为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落户、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法律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软件企业引进人才所需的租房补贴、安家费用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十七条 本省推进软件产业多层次人才梯队建设,统筹优化战略科学家队伍、领军人才队伍、卓越工程师队伍、青年人才队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青少年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人才培育。

    第三十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人才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软件产业人才需求分析预测和定期发布机制,为培养、引进软件产业人才提供参考。

    第三十九条 鼓励本省高等学校设立软件学院,设置软件产业相关交叉学科专业。

    支持高等学校使用优秀自主安全可控软件开展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并将自主安全可控软件技术纳入教学内容。

    第四十条 支持软件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科研机构共建联合实验室、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等,联合开展人才培养。

    鼓励软件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支持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技术骨干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支持教师和科研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对口企业兼职、挂职。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在资金扶持、项目合作、培养计划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根据软件产业特点,建立完善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软件产业人才评价机制,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绩效,科学合理设置职称评价标准,促进相关技能证书与课程学习成果对接、专业认证与行业认证衔接。

    第四十二条 支持软件企业加强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单独核算,并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实施继续教育所需费用,可以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用于软件研发人员的薪酬,购买或者租用自主安全可控的软件以及云服务、数据服务、算力服务的费用,可以纳入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成本,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软件产业领域科研和产业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劳务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做好软件产业相关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及时兑现。符合条件的软件产业重大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鼓励运用数字化手段精准计算软件企业需求与优惠政策的匹配度,将匹配的优惠政策直接推送相关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请、直接兑现;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优惠政策,应当简化申请手续,快速办理。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软件产业发展需要,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加大软件产业发展支持力度,优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促进技术创新、企业培育、人才发展、市场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统筹相关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保障软件产业重大自主创新项目、非营利性自主创新项目用地。

    省级以上软件园区的研究开发项目用地,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确需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软件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软件产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为软件产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软件产业公共服务体系,通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软件企业提供人才、技术、算力、数据、创业、合规等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软件产业资产评估、技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交易、审计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并加强对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支持构建政府、软件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治理模式,推广网络安全保险,加强软件源代码检测和安全漏洞管理,保障产业安全发展。

    第五十条 支持开展软件行业学术交流、创新合作、产业论坛等活动。

    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软件企业境外发展提供人才、法律、知识产权等综合服务。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软件产业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江苏人大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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