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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软件行业协会

    单位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209号中国(苏州)创业园4号楼219

    电子邮箱:rjxh123@163.com

    联系电话:0512-65212721

    网址:http://www.szrjb.com.cn/

    政策法规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5/21 16:28:50 人气:6580
    •     【事项名称】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
        【事项描述】
        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部分或全部退还按规定缴纳的税款。
        1.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上述增值税政策。
        4.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  征即退政策。
        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原件

      3

      2

      退税申请报告

      原件

      2

      列明基本情况、退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已缴金额、应退金额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4

      书面声明材料

      原件

      1

      声明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条件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原件

      1

      2

      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原件

      1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2015年第43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进行税收优惠资格备案,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后,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 来源: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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